甲於111年3月4日(登記日)出售其110年7月5日(登記日)買賣取得之房地(下稱舊房地),於111年3月30日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之後甲在111年7月6日繕具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申請書,主張其於同年6月22日重購另一房地(下稱新房地),申請退還已納稅額;國稅局依據查得資料,因不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規定否准其之申請。
想要申請購屋退稅不管先購屋後賣屋還是先賣屋後購屋只要間隔兩年內都可以辦理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房地合一稅規定繳納之稅額,從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二年內,重新購買自住房地,可以在重新購買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新購買價格占出售舊房地價額之比率,從所繳納的房地合一稅稅額來計算退還或者個人先購買自住房地後,從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自住房地,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也可以按前面的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已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
想要辦理重購退稅必須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規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然沒有明文規定要設籍並居住多久,申請時國稅局仍會留意重購退稅規定是為了保障自住者換屋需求並減輕其負擔意旨。
為何國稅局會認為甲出售的舊屋並不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情形
- 觀察甲訂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戶籍遷徙紀錄等,甲買入舊房地後,並沒有在該處設立戶籍,直到訂約出售他人且負有移轉舊房地所有權及交付義務後,才將戶籍遷入。
- 甲於委託仲介銷售舊房地時,於標的物現況說明書「所有權持有期間有無居住」欄勾選「否」、於物件銷售表標明「空屋」,都有在上面簽名。
- 持有舊房地期間(110年7月5日至111年3月4日),各期用電度數為3度至29度、各期用水度數為0度到3度,非正常居住使用水電所需量,客觀上已難認定甲有實際居住事實。
稽徵機關調查結果,發現有不符規定或有投機行為,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揭露具體、明確資料
有部分納稅人到了準備出售房屋的階段,經仲介或地政士提醒,才將戶籍遷入欲出售的房地,藉由符合法律上的形式要件,向國稅局申請重購退稅,而為了查核此種情況國稅局會查詢委託出售合約、水電使用度數、郵件收發地址、交屋時屋況等等,提醒納稅人還是要有實際居住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