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

房地合一稅2.0版中新增了特定股權交易視同房屋及土地的交易,有關於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請參考房地合一2.0(交易股份、出資額)

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如何認定?

在房地合一稅2.0版中,財政部在111年1月25日發布解釋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1號令,明定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內容重點如下:

如果在111年1月25日前交易特定股份或出資額,個人交易股份或出資額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應課徵所得稅者,於111年3月31日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及第3項規定處罰。

名詞定義,關係人包括關係企業及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

關係企業,指個人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間有下列關係者:(5種類型)

  • 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營利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達該營利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20%
  • 個人持有股份或出資額占營利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比為最高且達10%
  • 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占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50%之營利事業,派任於另一營利事業之董事,合計達該另一營利事業董事總席次半數
  • 個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之職位
  • 其他足資證明個人對營利事業具有控制能力或在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之情形

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指與個人有下列關係之國內外個人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9種類型)

  • 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
  • 個人成立信託之受託人或非委託人之受益人
  • 受個人捐贈金額達其平衡表或資產負債表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之財團法人
  • 個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董事總席次達半數之財團法人
  • 關係企業各款規定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
  • 關係企業各款規定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之配偶
  • 關係企業各款規定關係企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 個人或其配偶擔任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該合夥事業其他合夥人及其配偶
  • 其他足資證明個人對另一個人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財務、經濟或投資行為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情形

計算股份或出資額比率方式如下:

  • 個人直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者,依其持有比率合併計算
  • 個人透過其關係企業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且其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出資額超過50%或對其關係企業之人事、財務或營運政策具有主導能力者,以該關係企業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合併計算;未超過50%者,按其關係企業各層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比率相乘積合併計算
  • 個人透過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應比照前2款規定計算方式,將該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合併計算

依前3款規定計算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如有重複計算情形,以較高者計入

為方便理解內容,下面將列示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分或出資額之比率計算:

個人直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者,依其持有比率合併計算

個人直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者,依其持有比率合併計算

個人透過其關係企業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且其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出資額超過50%或對其關係企業之人事、財務或營運政策具有主導能力者,以該關係企業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合併計算;未超過50%者,按其關係企業各層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比率相乘積合併計算

個人透過其關係企業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且其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出資額超過50%或對其關係企業之人事、財務或營運政策具有主導能力者,以該關係企業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合併計算;未超過50%者,按其關係企業各層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比率相乘積合併計算

個人透過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應比照前2款規定計算方式,將該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合併計算

  1. 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占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50%之營利事業,派任於另一營利事業之董事,合計達該另一營利事業董事總席次半數
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占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50%之營利事業,派任於另一營利事業之董事,合計達該另一營利事業董事總席次半數
  1. 個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之職位
個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之職位
  1. 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
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
  1. 個人成立信託之受託人或非委託人之受益人
個人成立信託之受託人或非委託人之受益人
  1. 受個人捐贈金額達其平衡表或資產負債表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之財團法人
受個人捐贈金額達其平衡表或資產負債表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之財團法人
  1. 個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董事總席次達半數之財團法人
個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董事總席次達半數之財團法人
  1. 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
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
  1. 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之配偶
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之配偶
  1. 關係企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關係企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1. 個人或其配偶擔任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該合夥事業其他合夥人及其配偶
個人或其配偶擔任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該合夥事業其他合夥人及其配偶
  1. 其他足資證明個人對另一個人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財務、經濟或投資行為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情形
其他足資證明個人對另一個人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財務、經濟或投資行為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