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受贈房地到底能不能將貸款餘額當作成本扣除?
家豪(化名)於106年1月自岳父手上受贈一筆臺北市松山區的房地持分1/2,受贈當下也揹起了當時岳父購買這筆房地 […]
國稅局查得乙企業社財產目錄僅收銀機2台,無其他營業用設備,而園區用水用電、公共意外險、招牌、網頁、交易平台、部落格資訊均係以甲園區主體,且乙企業社108年度及109年度營所稅申報水電瓦斯費用為0元,乙企業社未提供營業收入之相關支出憑證;國稅局至甲及乙營業場所訪查, 經甲園區副理C於110年受訪表示,甲有獨立餐廳及日用品、禮品、伴手禮、農產品等販售處,乙則無,僅販售泡麵、餅乾、蛋等小額餐食。國稅局乃認定乙於108年至109年間開立泡湯、泡湯券、餐飲等統一發票,銷售額共計3,827萬(含泡湯3,528萬、泡湯券299萬),應屬甲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核定甲漏報銷售額3,827萬,補徵所漏稅額191.35萬元處以0.5倍之罰鍰95.7萬。
甲109年度扶養照顧其甥A及3名甥孫,A因為新冠疫情關係暫時與韓國籍先生B分居臺韓兩地,A為照顧3名年幼子女無法工作,均由甲照顧扶養,甲並檢附扶養其他親屬切結書等資料供核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他親屬3名未成年甥孫之免稅額共新臺幣264,000元,稽徵機關以不符合受扶養規定,乃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