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課稅制度-反避稅規定

營利事業的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於112年1月1日上路,受到CFC規範的營利事業,應將CFC當年度盈餘認列為營利事業的投資收益,此外,尚需揭露並提供CFC的符合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並經查核簽證的財務報表等7種文件,額外需準備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持股變動明細以及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轉投資事業財務報表以供查核,營利事業應提早了解CFC制度施行後所造成的租稅成本以及應盡義務。

營利事業適用CFC的條件

適用反避稅規定流程

必須是持有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達50%或有重大影響力者

  • 以營利事業當年度決算日計算股份或資本額是否達50%以上,決算日前若有藉股權移轉或其他安排,不當規避者,稽徵機關得以當年度任一日認定。
  •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對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企業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具有控制能力時,認定有重大影響力。

持股比率計算方式如下:

持股比率計算流程
  • 低稅負國家就是所在國家或地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之稅率「未逾14%」或「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者」。

財政部所公布的稅率未逾14%或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國家或地區的參考名單如下:
(112年12月21日財政部公告版本)

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逾14%之國家或地區
英文名稱中文名稱
Anguilla安吉拉
Barbados巴貝多
Bermuda百慕達
Bonaire, Sint Eustatius and Saba荷蘭加勒比區
Bosnia and Herzegovina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
British Virgin Islands英屬維京群島
Cayman Islands開曼群島
Commonwealth of The Bahamas巴哈馬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imor-Leste東帝汶民主共和國
Guernsey格恩西島
Hungary匈牙利
Ireland愛爾蘭
Isle of Man曼島
Jersey澤西
Kingdom of Bahrain巴林王國
Kyrgyz Republic吉爾吉斯共和國
Macao澳門
Principality of Andorra安道爾侯國
Principality of Liechtenstein列支敦斯登侯國
Republic of Bulgaria保加利亞共和國
Republic of Cyprus賽普勒斯共和國
Republic of Kosovo科索沃共和國
Republic of Moldova摩爾多瓦共和國
Republic of North Macedonia北馬其頓共和國
Republic of Palau帛琉共和國
Republic of Paraguay巴拉圭共和國
Republic of the Marshall Islands馬紹爾群島共和 國
Republic of Vanuatu萬那杜共和國
State of Qatar卡達
Turks and Caicos Islands土克凱可群島
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之國家或地區
英文名稱中文名稱
Belize貝里斯
Brunei Darussalam汶萊和平之國
Curacao古拉索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剛果民主共和國
Federated States of Micronesia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French Guiana法屬圭亞那
French Polynesia法屬玻里尼西亞
French Republic法蘭西共和國
French Southern Territories法屬南部屬地
Georgia喬治亞
Gibraltar直布羅陀
Guadeloupe瓜德魯普島
Hong Kong香港
Kingdom of Eswatini史瓦帝尼王國
Malaysia馬來西亞
Martinique馬丁尼克
Mayotte馬約特島
New Caledonia新喀里多尼亞
Oriental Republic of Uruguay烏拉圭共和國
Palestine巴勒斯坦
Plurinational State of Bolivia玻利維亞
Principality of Monaco摩納哥侯國
Republic of Botswana波札那共和國
Republic of Chad查德共和國
Republic of Costa Rica哥斯大黎加共和國
Republic of Djibouti吉布地共和國
Republic of El Salvador薩爾瓦多共和國
Republic of Guatemala瓜地馬拉共和國
Republic of Guinea-Bissau幾內亞比索共和國
Republic of Honduras宏都拉斯共和國
Republic of Kenya肯亞共和國
Republic of Malawi馬拉威共和國
Republic of Namibia納米比亞共和國
Republic of Nauru諾魯共和國
Republic of Nicaragua尼加拉瓜共和國
Republic of Niger尼日共和國
Republic of Panama巴拿馬共和國
Republic of Seychelles塞席爾共和國
Republic of Singapore新加坡共和國
Reunion留尼旺
Saint Barthelemy聖巴瑟米
Saint Martin (French Part)法屬聖馬丁
Saint Pierre and Miquelon聖皮埃與密克隆群島
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聖文森及格瑞那丁
State of Eritrea厄利垂亞
State of Kuwait科威特
State of Libya利比亞
Syrian Arab Republic敘利亞阿拉伯共和國
Tuvalu吐瓦魯國
United Arab Emirates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Wallis and Futuna瓦利斯群島和富圖那群島

雖然適用CFC制度,但符合二種豁免條款時依照CFC規定辦理

當CFC符合豁免條款時,仍應提示以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編製之CFC財務報表,並經該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

豁免條款一:CFC必須有實質營運活動,即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
二、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
三、消極性收入佔總收入比率<10%。

消極性收入計算公式:

  • 比率計算僅財務報表數據,僅計算收入不扣除損失
  • A:受控外國企業之海外分支機構相關收入及所得。
  • B:受控外國企業將其在設立登記地自行研發無形資產或自行開發、興建、製造有形資產,提供他人使用取得權利金收入、租賃收入及出售該資產增益。
  • C:經中華民國主管機關許可之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其控制之各受控外國企業在設立登記地亦以經營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為本業者,其本業收入。

豁免條款二:個別CFC年度盈餘低於臺幣7百萬,但直接持有無實質營運且盈餘為正之CFC盈虧合計為正數且合計逾7百萬,仍無法豁免

豁免條款二必須同時通過兩層驗證:

  • 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
  • 中華民國境內同一營利事業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且無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新臺幣7百萬元,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之CFC,仍應依規定計算當年度盈餘,依餘額認列投資收益。
圖1
圖2

以圖1為例,個別CFC當年度盈餘於7百萬以下,但受境內同一營利事業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合計盈虧為正數且逾7百萬,因此CFC2及CFC3經計算後之餘額,應認列投資收益。

以圖2為例,甲公司直接持有之CFC2符合豁免規定,而CFC1未逾700萬元,甲公司免依CFC辦法認列CFC所得。

CFC在1會計年度之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適用規定時,應按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其全年盈餘或虧損認定之。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

CFC的盈餘如何計算?

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如以外國貨幣記帳或繳納,應按當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及其買入匯率(如無該匯率,以現金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以4捨5入計算至小數點下第5位)換算為新臺幣;如該外國貨幣非臺灣銀行牌告外幣,應以CFC主要往來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如無該匯率,以現金買入匯率)折算為臺灣銀行牌告之認一外幣金額,再依前段規定辦理。

以下計算之各款數額為正者,以該正數計入計算公式,各款數額為負者,以該負數計入。

運算符號主要計算項目運算符號主要計算項目組成明細
+CFC依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之當年度稅後淨利及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該轉投資事業當年度稅後淨利(損)及稅後淨利(損)以外純益(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合計數
×受控外國企業持有該事業股份或資本額之加權平均比率
相關所得稅費用
+相關所得稅利益
+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已實現數+該轉投資事業決議盈餘分配數
在其所在國家或地區已繳納之股利或盈餘所得稅
合計
×分配日受控外國企業持有該轉投資事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
該轉投資事業投資損失已實現數
×實現日受控外國企業持有該轉投資事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
+CFC源自處分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股權之調整數+CFC於處分日認列直接持有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帳面價值(包含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
CFC原始取得該轉投資事業之成本
+CFC之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處分日認列其直接持有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帳面價值(包含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
該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原始取得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之成本
合計
×處分日CFC持有該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股份或資本額比率
相關所得稅費用
+相關所得稅利益
+個人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CFC持有透過損益案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FVPL因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之利益-FVPL因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之損失
+處分日FVPL帳面價值-FVPL原始取得成本
+FVPL重分類至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案公允價值衡量時,重分類日公允價值-原始取得成本
  • 註1:如屬源自大陸地區轉投資事業之決議盈餘分配數,不減除該股利或盈餘在大陸地區繳納之所得稅(另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扣抵我國所得稅)。
  • 註2:盈餘分配數或投資損失已實現數,按該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金額認定,以分配日或實現日所屬年度,為權責發生年度。

營利事業如何計算CFC的投資收益?

+ CFC當年度盈餘
– 依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
– CFC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虧損
= CFC餘額

CFC餘額×直接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加權平均)×持有期間=>計入營利事業當年度所得額

CFC如何認列虧損扣抵?

適用條件

  • 自符合受控外國企業之當年度起。
  • 依計算盈餘的方式來計算CFC各期虧損。
  • 應提示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編製之CFC財務報表,並經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
  • 依規定格式填報及經該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

各期虧損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扣除,但要留意依下列規定

  • 符合CFC豁免規定當年度之盈餘仍須扣除。
  • CFC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時,該減資彌補虧損數應依序自以前年度核定之各期虧損中減除。
  • 僅能從自身之盈餘扣除,不得自其他CFC盈餘中扣除。

CFC制度避免重複課稅的規定

獲配CFC股利或盈餘時

  • 已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並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部分,不計入獲配年度所得額課稅;超過部分,應計入獲配年度所得額課稅。
  • 未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並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部分,應計入獲配年度所得額課稅。
  • 獲配各CFC之股利或盈餘時,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股利或盈餘所得稅,於認列該投資收益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得自認列該投資收益年度應納稅額中扣抵,有溢繳稅額者,得申請退稅。
  • 獲配CFC股利或盈餘屬源自大陸地區轉投資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股利或盈餘所得稅及在第三地區已繳納之公司所得稅及股利或盈餘所得稅,於投資收益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得自認列該投資收益年度應納稅額中扣抵,其有溢繳稅額者,得申請退稅。
  • 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投資收益,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處分CFC股份或資本額時,處分損益損益依規定計算

  • 處分損益=處分收入-原始取得成本-處分日已認列該CFC投資收益餘額×處分比率。
  • 處分日已認列該受控外國企業投資收益餘額=累積至處分日已依規定認列該CFC投資收益-以前各次實際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依規定不計入獲配年度之所得額-以前各次按處分比率計算CFC投資收益餘額減除數。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下列文件

  •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之結構圖、年度決算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及持有比率。
  • CFC財務報表,並經其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
  • CFC前十年虧損扣除表。
  • 認列CFC投資收益表(包含實際獲配受控外國企業股利或盈餘減除數、按出售比率計算之累積至出售日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投資收益餘額減除數)。
  • 若有繳納之股利或盈餘所得稅,應提出經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驗證或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之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
  • CFC之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 經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驗證或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之受控外國企業之轉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應備妥供稽徵機關查核的文件

  •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持股變動明細。
  • 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轉投資事業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