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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2.0

【境內營利事業、合併計稅報繳】

110年4月28日政府為了強化抑制短期炒作之政策目的修正房地合一稅,為使建商不受影響,亦規定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排除依持有期間適用不同稅率以及分開計稅的規定,以下係整理境內營利事業屬合併計稅合併報繳型態之相關規定:

適用條件

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指營利事業交易其以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合併計稅合併報繳

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排除規定記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課稅所得計算方式

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辦理

當年度交易二筆以上之房屋、土地者,應按規定逐筆計算交易所得及減除該筆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或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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