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即將上路,未來將面臨留在海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資金匯回台灣時,對於資金性質、歸屬年度以及所得金額之計算,都應該事先了解並妥善規劃。
以下是個人匯回海外資金應否課稅分析流程圖:
個人應對於海外資金辨認其性質
如果屬於下列類型的海外資金,就不用補報補繳所得基本稅額:
- 非屬海外所得之資金,例如:海外投資本金或減資退還款項、借貸或償還債務款項、金融機構存款本金、財產交易本金及其他資金等。
- 已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之海外所得。
- 未依所得基本稅額規定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但已逾核課期間之海外所得。
下表為免補報補繳匯回資金類型應準備文件之參考,可視個案情形提供其他足資證明其主張之相關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
若匯回海外資金屬於海外所得,要辨識課稅年度及計算所得金額
個人匯回海外資金之性質非屬不用補報補繳所得基本稅額之海外所得,例如:海外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等,應依規定補報、計算及補繳所得基本稅額
如何認定課稅年度?
海外所得應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所稱給付日所屬年度如下:
所得類別 | 給付日所屬年度 |
投資收益 | 實際分配日 |
經營事業盈餘 | 事業會計年度終了月份 |
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 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 | 所得給付日 |
財產交易所得 | 財產處分日 |
適用於股票交易所得 | 股票買賣交割日 |
適用於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 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 |
適用於不動產交易所得者 |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
如何計算所得金額?
如果可以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應核實計算其所得額,其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參考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十六點規定來計算,列示如下:
所得類別 | 所得計算方式 |
營利所得 | 比照同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
執行業務所得 | 比照同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
租賃所得或權利金 | 比照同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
自立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 比照同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
其他所得 | 比照同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
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或授權公司使用,取得之對價為現金或公司股份者 | 取得現金或公司股份認股金額之百分之七十 |
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或授權公司使用,取得之對價為公司發行之認股權憑證 | 於行使認股權時,按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之百分之七十 |
不動產交易 | 實際成交價格之百分之十二 |
有價證券交易 | 實際成交價格之百分之二十 |
其餘財產 | 實際成交價格之百分之二十 |
要留意如果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上面規定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如果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所得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下表為應補報補繳匯回資金類型(未課徵基本稅額且未逾核課期間之海外所得)應準備文件之參考,可視個案情形提供其他足資證明其主張之相關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