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保人 等於 受益人 不等於 被保險人
例:要保人:父母(子女)、被保險人:子女(父母)、受益人:父母(子女)
要保人的影響
1. 其他人代要保人繳保費
若代繳保費的金額超過贈與稅的年度免稅額部分將向代繳保費之人課徵贈與稅 。
2.變更要保人
原要保人贈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新要保人,保單價值準備金超過贈與稅的年度免稅額部分將向原要保人課徵贈與稅。
原要保人申請變更要保人及因要保人身故申請變更要保人時, 當事人應繳驗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證明書或遺產稅證明書 。
3. 終止契約
要保人過往以繳納的保險費做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終止契約時要將以往扣除的金額,在終止契約年度申報為所得 ,另外領回的解約金若高於儲蓄性質之現金解約價值時,差額應列為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收入。
4.要保人死亡
由於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當要保人死亡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會做為要保人的遺產,繼承人面臨繳納遺產稅的問題。
被保險人的影響
當被保險人死亡時,死亡保險給付不計入被保險人的遺產總額。
受益人的影響
1.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屬人身保險給付,故免納所得稅。
2. 保險給付不計入所得基本稅額
由於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被保險人死亡時所領取的保險給付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自95年1月1日後訂立要保人不等於受益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時,要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規定不符,故不計入基本所得額。
三、要保人 不等於 被保險人 不等於 受益人
例:要保人:祖父母、被保險人:父母、受益人:孫子女
要保人的影響
1. 其他人代要保人繳保費
若代繳保費的金額超過贈與稅的年度免稅額部分將向代繳保費之人課徵贈與稅 。
2.變更要保人
原要保人贈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新要保人,保單價值準備金超過贈與稅的年度免稅額部分將向原要保人課徵贈與稅。
原要保人申請變更要保人及因要保人身故申請變更要保人時, 當事人應繳驗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證明書或遺產稅證明書 。
3. 終止契約
要保人過往以繳納的保險費做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終止契約時要將以往扣除的金額,在終止契約年度申報為所得 ,另外領回的解約金若高於儲蓄性質之現金解約價值時,差額應列為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收入。
4.要保人死亡
由於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當要保人死亡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會做為要保人的遺產,繼承人面臨繳納遺產稅的問題。
5.實質課稅原則的影響:做為贈與課稅
當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取得死亡保險給付,國稅局認為保險費非由受益人支付,故受益人取得之保險給付係要保人對受益人之贈與。
被保險人的影響
當被保險人死亡時,死亡保險給付不計入被保險人的遺產總額。
受益人的影響
1.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屬人身保險給付,故免納所得稅。
2.保險給付應計入所得基本稅額
由於要保人不等於受益人,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時,要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但領取死亡保險給付可先扣除3,330萬元後若有餘額才需要計入。
3.實質課稅原則的影響:免納所得稅所得額與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國稅局認為要保人透過保險契約規避贈與稅,不認定為人壽保險契約之給付而將死亡保險給付認定為要保人的贈與,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故受益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十七、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取得之受贈財產免納所得稅,受贈財產應無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問題 。
四、受益人填寫法定繼承人或未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填寫法定繼承人的影響
1.不計入被保險人的遺產
保險契約僅載明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而未載明受益人姓名,保險給付依照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不列入遺產,保險公司會依民法規定之繼承順位及應繼分比例給付予受益人,是否納入遺產課徵遺產稅?,參考財政部84/07/13台財保第840344304號函說明:「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另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若要保人已於保險契約中指定受益人,不論為姓名或身分之指定,均屬已指定受益人,故無保險法第113條之適用」,不會計入被保險人的遺產。
2.受益人領取的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屬人身保險給付,故免納所得稅。
3.受益人不是要保人,則受益人要計算基本所得額。
受益人填寫法定繼承人係為畫定受益人的範圍而非為處理繼承人間遺產繼承的問題,當被保險人死亡時只要符合民法規定之法定繼承人資格者均屬保險契約之受益人,受益人之範圍亦確定,保險公司不用確認是否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或實際繼承人為何人,故法定繼承人如有多人情況下,法定繼承人除要保人之外,其他人均要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基本所得額,但領取死亡保險給付可先扣除3,330萬元後若有餘額才需要計入。
未指定受益人的影響
1.計入被保險人的遺產
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公司仍依照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由於契約未指定受益人,民事法上參考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做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死亡保險給付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符,故死亡保險給付會做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課徵遺產稅。
2.受益人死亡時要留意保險法第113條的適用
參考保險法第110條規定:「1.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2.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當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或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之情況下均應認受益人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已不存在,故保險契約回復為未指定受益人之狀態,當被保險人死亡時即有保險法第113條的適用,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不符,死亡保險給付做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課徵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