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人壽保險的稅務影響

生存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死亡則無保險金給付,如:生存保險金、滿期保險金及祝壽金等。

要保人的影響

1.其他人代要保人繳保費

若代繳保費的金額超過贈與稅的年度免稅額部分將向代繳保費之人課徵贈與稅 。

2.變更要保人

原要保人贈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新要保人,保單價值準備金超過贈與稅的年度免稅額部分將向原要保人課徵贈與稅。

原要保人申請變更要保人及因要保人身故申請變更要保人時, 當事人應繳驗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證明書或遺產稅證明書 。

3. 終止契約

要保人過往以繳納的保險費做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終止契約時要將以往扣除的金額,在終止契約年度申報為所得 ,另外領回的解約金若高於儲蓄性質之現金解約價值時,差額應列為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收入。

4.要保人死亡

當要保人死亡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會做為要保人的遺產,繼承人面臨繳納遺產稅的問題。

5.實質課稅原則的影響:課徵贈與稅

由於人壽保險要保人負有繳納保費的責任,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期間被保險人仍生存時給付的保險金予受益人,若要保人與受益人不相同,則要保人享有之保險利益讓與受益人,可能涉及贈與。

受益人的影響

1.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受益人取得生存保險給付即有取得一筆所得,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七、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人壽保險生存給付屬人身保險給付,故免納所得稅。

2.保險給付是否應計入所得基本稅額?

要保人 等於 受益人的情況

由於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所領取的生存保險給付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95年1月1日後訂立要保人不等於受益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時,要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規定不符,故不計入基本所得額。

要保人 不等於 受益人

參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自95年1月1日後訂立要保人不等於受益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時,要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但與領取死亡保險給付不同的是,領取生存保險給付沒有先扣除額,換言之所領取的生存給付全數需要計入基本所得額。

混合型保險

前述僅係整理最單純死亡保險給付及生存保險給付,實務上人壽保險會結合失能給付或傷害保險給付,通常這種給付受益人即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也不會受理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的影響

1.不納所得稅

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領取保險給付參考所得稅法第4條第7款規定:「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七、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不納所得稅。

2.不計算所得基本稅額

那麼要不要計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呢?依據保險法對於失能的規定僅出現在保險法第125條第1項:「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的健康保險,保險法第131條第1項:「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的傷害保險,要保人與保險人簽定的契約名目上分類在人壽保險,但保險內容除人壽保險外尚結合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由於所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自95年1月1日後訂立要保人不等於受益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時,要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因此被保險人受領的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給付都不在規範中,應不用計算基本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