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研究個案分享法令實務操作

透過別人的個案來了解為何會產生稅務風險

出售受贈房地到底能不能將貸款餘額當作成本扣除?

家豪(化名)於106年1月自岳父手上受贈一筆臺北市松山區的房地持分1/2,受贈當下也揹起了當時岳父購買這筆房地的銀行貸款300萬;當111年2月出售該房地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申報贈與附有負擔的貸款300萬元作為成本並自行計算房地課稅所得400萬元,由於家豪認為該房地符合自住房地條件,也列報了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乘以持分1/2200萬元,並自行採用自住房地優惠稅率10%來計算房地合一稅款20萬元,經國稅局調查相關資料發現300萬的銀行貸款非由家豪自行清償,因此所列報贈與附有負擔之貸款300萬元部分,不准家豪認列為成本,併同其他不合法令的調整,經國稅局核定課稅所得730萬元。

房地合一稅2.0版後,建設業在國稅局大查稅下的因應之道

不動產估價師第4號公報裡面內容包括了營造或施工費標準表、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及稅捐費率以及開發或建築利潤率,這些資料或許能在業者無法提供帳證時,提供給稽徵機關作為核定建造成本及建造利潤的依據,也減少了查核人員向業者供應商查核的時間成本,讓徵納雙方都能夠接受。

我有兩支牌,可以互相代開發票嗎?

國稅局查得乙企業社財產目錄僅收銀機2台,無其他營業用設備,而園區用水用電、公共意外險、招牌、網頁、交易平台、部落格資訊均係以甲園區主體,且乙企業社108年度及109年度營所稅申報水電瓦斯費用為0元,乙企業社未提供營業收入之相關支出憑證;國稅局至甲及乙營業場所訪查, 經甲園區副理C於110年受訪表示,甲有獨立餐廳及日用品、禮品、伴手禮、農產品等販售處,乙則無,僅販售泡麵、餅乾、蛋等小額餐食。國稅局乃認定乙於108年至109年間開立泡湯、泡湯券、餐飲等統一發票,銷售額共計3,827萬(含泡湯3,528萬、泡湯券299萬),應屬甲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核定甲漏報銷售額3,827萬,補徵所漏稅額191.35萬元處以0.5倍之罰鍰95.7萬。

申報綜所稅時可以列報扶養甥孫認免稅額及扣除額嗎?

甲109年度扶養照顧其甥A及3名甥孫,A因為新冠疫情關係暫時與韓國籍先生B分居臺韓兩地,A為照顧3名年幼子女無法工作,均由甲照顧扶養,甲並檢附扶養其他親屬切結書等資料供核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他親屬3名未成年甥孫之免稅額共新臺幣264,000元,稽徵機關以不符合受扶養規定,乃以剔除。

要適用房地合一稅的重購退稅規定會被國稅局查水表

甲於111年3月4日(登記日)出售其110年7月5日(登記日)買賣取得之房地(下稱舊房地),於111年3月30日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之後甲在111年7月6日繕具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申請書,主張其於同年6月22日重購另一房地(下稱新房地),申請退還已納稅額;國稅局依據查得資料,因不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規定否准其之申請。

開店的銷售額達20萬有可能不開發票嗎?

A係商號,於112年3月29日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以連鎖加盟之方式經營早餐店,經國稅局認定具備使用統一發票之能力,稽徵機關依公式計算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於112年3月30日准予稅籍登記,並核定為按一般稅額計算自動報繳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房地合一稅制度下,家族股權傳承與稅務挑戰

甲公司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分別於民國77年及99年取得土地,110年甲公司發行股份總數25,000股,股東A於109年至110年間,因受贈、買賣之原因,分次取得甲公司股份4,562股、A父、A母及A姐合計持有20,438股,為了要做家族傳承,A號召A母及A姐共同發起設立乙公司,A個人持有甲公司股份計3,063股作價抵繳乙公司發行股份之股款;按其分次取得甲公司股數之成本、持有期間,於111年3月補申報房地合一稅,列報課稅所得合計542,609元,按適用稅率45%,自行計算補繳稅額244,173元。

因為不能做生意所取得的營業損失賠償款要課稅

A女士109年以其所有的臺北市房地參與甲公司為實施者之都市更新,經甲公司向臺北市政府申請報核A女士都更前權利價值2,404萬元;但是A女士認為有低估情形,故有爭執。爾後與甲公司在同年3月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書,該公司除了給付房地價款2,404萬元外,另支付A女士所經營之小吃店設備及營業損失款3,900萬元

避免錯誤的家族企業股權移轉規劃

甲公司為一家族企業,以運動用品製造外銷為業,A等13人家族成員持有甲公司股數共382,463股,股權合計達該公司發行股權(435,000股)之87.92%;甲公司上一年間因出售土地及建物而獲有鉅額獲利,於當年度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上一年度盈餘分配案(分配金額45,016萬),由於股東們於短期間內移轉股權至所設立之新公司,使其原應獲配自甲公司之營利所得轉換為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藉股權之移轉為自己規避或減少應納稅捐之情事,遭補稅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用公司資金投資股票,遭補稅255萬

甲公司主要係經營禽畜魚類用各種飼料之製造加工買賣業務,由於長期虧損,乃由大股東無償提供資金供投資上市櫃股票,藉股利收入維持員工生計,遭國稅局認定甲公司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營業項目,核定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虧損1,274.03萬元,最低稅負制之基本所得額2,451.47萬,補徵基本稅額255.45萬。